三亚空管站组织收看党的二十大开幕会盛况
关于国有企业做大做强的问题,一直是近几年媒体关注的焦点,议论纷纷,看法不一
我们接下去将看到,在楼市的需求和供给两方面的病因都明明白白地解剖在桌面的时候,也许一个普通人都知道,什么是比限购令、比招拍挂的土地财政以及亡羊补牢但仍然定位存疑的保障房要好许多倍的办法。韩国的宽免条款中则规定因继承而取得的符合一家一屋(除高档房屋外)原则的房屋免税,但对已拥有住宅或继承高档住宅,仍需缴纳最高50%的累进遗产税。
再加上阴阳合同盛行,监管部门明知故纵。房地产价格飙升,不是需求膨胀,就是供给不足。与此相对照,在中国个人房贷是唯一可以合法使用银行资金的投资行为,在房价长期上涨的预期下,利用金融杠杆放大效应,购买多套房投资和以租养贷等已成为富裕阶层变得更富的主要理财手段之一。四、从调节楼市需求的税制设计和再分配制度中也可看出,我国税收制度设计严重扭曲,重在严卡本来不高的劳动工薪收入,而大量放行巨额财产收益,放手让富裕阶层将房地产等财产占有的不均转化为惊人的收入差距,以至我们自己号称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却不能不在日韩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楼市税收制度面前汗颜。同时由于富裕阶层有能力支付较高的首付款和稍高一点的利息,商业银行出于自身利益更愿意贷款支持富裕阶层多套房的购买,因而和客户串通一起规避政策限制。
而在日韩两国的税收制度下,这个差距就被大大挤压了。汲铮、刘利文参加了数据的搜集和处理。于是一些调查者指出了一个奇怪的现象:与其他国家城市新贫民成为贫民窟的居民主体不同,我国这些城市新贫民的主体是工棚客,他们居住于贫民窟的比例常常反不如老市民的高。
这样楼房林立的聚落类型看上去远比通常所说的棚户区现代化。按郑也夫先生的说法:以后,棚户区不再增加了。但是即便如此,作为租户的外来打工者也比棚户主更为弱势。典型贫民窟的待遇对于他们而言已俨然是梦想。
无怪乎这些调查者疾呼:对贫民窟的控制不应该以牺牲社会公正为代价。以我国最大城市上海为例,1950年棚户区人口占全市的1/4强。
这两类居处在外观上有着若干不同。我国这一时期对棚户区的官方英译是squats或squattersettlement。而外来人口则由于家庭户本身比例就小(集体宿舍即dormitory在国际上历来不算是贫民窟的),自建棚户不可能,租房又往往因为不达标而回避登记,于是他们住在贫民窟的比例反而更低。换言之,改革前我国的这些棚户区明明是合法存在的贫民窟,却为了回避贫民窟之名被说成是Squatter,即非法棚户。
而在农村中,由于户口管制放松和人口迁徙潮的兴起,过去那种挨饿就挨饿,绝对不能进城的状况也被打破。三年大饥荒期间上海棚户区也没有明显扩大。说是有损于国家形象容或有之,说是有损于贫民则纯属无稽——难道对他们犁庭扫穴、毁窟逐人反倒有利于他们?而违章建筑的说法就更妙了:他们不是需要救济的穷人,而是应受惩罚的违章者!政府可以对他们任意行使权力,但无需对他们承担什么义务。有趣的是,由于我国不承认有贫民窟,slum(英语贫民窟)一词也成为禁忌。
同为租户,与城中村的租户相比,这里的外地租户居住条件更差。棚户区在中国城市中其实是有身份含义的。
我们前面已经说过这些市民居住的合法棚户区按通常的标准就是典型的贫民窟,那么这些地位低于他们的贫民构成的街区又该叫什么呢?超贫民窟吗? 棚户区,城中村,违章建筑:哪一个等于贫民窟 而城乡接合部,尤其是远郊区,由于实际地价低,当地户籍居民投资少,出租屋更为简陋,楼房很少,常常就是棚户,由此在一些大城市的城乡接合部往往形成一条棚户地带。于是在国家不给他们提供保障性住房、昂贵的商品房他们又买不起的情况下,其他国家穷人通行的选择也与他们无缘:我国城镇根本不允许流动人口聚集或自发搭建棚户(蒋耒文、庞丽华、张志明:《中国城镇流动人口的住房状况研究》,《人口研究》29卷第4期,2005年7月),因此非正式的住所(如棚户)对中国流动人口而言是不可行的,这一情形与许多发展中国家不同(吴维平、王汉生:《寄居大城市:京沪两地流动人口住房现状分析》,《社会学研究》2002年第3期)。
这种居住权后来继续被承认。当然另一方面,棚户区也没有缩小。一些县很严重,如苏北宝应县饿死4万人,高邮县饿死3.7万人,就连历史上苏南最富的县份之一、距上海不远的常熟,也饿死了1.1万人。相反,在那些年月里,能够幸免于下乡因而全家仍然有幸拥挤在蜗居里的人家,绝对是那些因家中孩子被放逐下乡而改善了居住条件的人家羡慕的对象。事实上,不仅对于这些外人而言,这种居住权可望而不可及,即便上海本地市民,在很长一个时期,也是把不受驱逐看得比居住面积的大小更重要。而更重要的是他们的居住权也得到了更多的承认。
而城乡接合部与城郊的棚户租户就更是低而又低了。不过在继续讨论这些理由之前,我们应该明确:不承认贫民窟并不是为了贫民,否则就真是太虚伪了。
而这些楼房的主人虽然户籍上是农民,在面临强制拆迁时也可能是弱者,但他们与数量多得多的贫困租户相比不是一个档次,甚至与市民相比,他们的房租收入也令人羡慕,以至于改变他们的农民户口反而常常要实行强制。城中村:富人的产业还是超贫民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城乡居民的居住状况都有了明显的改善。
这些新移民也有与国外贫民类似的居住权。他们说,比如棚户区与城中村,听起来都是很差的地方,是不是就是我们说的贫民窟呢? 我说,好像很难讲。
由于拥有自己的棚户完全不可能,农民工如果想要走出集体宿舍建立家庭生活,通常只能靠廉租私屋,包括出租棚户。因为就凭他们仍然保有棚户居住权(这无疑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权利)这一点,已经足以让那些饿死也不能进城谋生的人们羡慕。尤其是按国际标准定义贫民窟的情况下。有人统计出,联合国人居署(UN-HABITAT)把那些建筑密度高、没有入户自来水或自用卫生间的家庭户都算作贫民窟,如果按这个标准,2000年中国城镇户籍人口有多达39%属于贫民窟住户。
长期以来,我国城市政策的思路是把他们视为农民工,城市允许他们作为劳动力进来打工,但不考虑他们如何安家,而是设想他们打工期间住单身工棚(集体宿舍),把家庭留在农村。1975年红色高棉掌权后实行比文革中的中国更为极端的上山下乡,对金边市民实施空城计,以暴力驱逐了几乎全部100多万市民,把他们赶到穷乡僻壤,死亡惨重。
但尽管如此,由于严格管制下的饥民没法进入上海,旧中国苏北灾民进入上海谋生形成棚户区的状况并未重演。而棚户区与其他城市区域间的区隔、棚户区居民被歧视等现象,也几乎是当时上海的社会常识。
不久前我在台湾做客座教授期间,台大城乡所的两位学者找到我说:中国城市贫民居住地似乎有各种称呼,与国外口径很难归类。但是,如果说市民的合法棚户区在我国的官方英译中都不是贫民窟(slum),而是英文的违章建筑(squatter)的话,城乡接合部与城郊的棚户租户就常常被直接以中文称为违章建筑——当然主要是在当地政府打这块土地的主意时。
在一般国家,贫民窟这个称呼只能使人同情于贫民,并问责于政府促其施以援手。不打工、打不动工或找不到工打了就赶他们回农村去。它的居民通常是有本市市民身份的人,虽然棚户区的条件很差劲,但他们有居住权。而到1978年后,由于国家放弃强制性上山下乡政策,允许知青大返城,致使上海人均居住面积在1979年又跌落到4.3平米,但当时多少家庭却因重新团圆而欣喜莫名! 换句话说,棚户区尽管其实就是贫民窟,但比起被驱逐的命运而言,在上海拥有棚户居住权仍然是幸福的!其实,我以前提到的柬埔寨金边万谷湖棚户居民也是类似体制下更为极端的例子:在1970年代以前,万谷湖并非贫民区。
为什么不再增加了?因为不准移民了,农民吃不上饭就地消化,挨饿就挨饿,绝对不能进城,所以棚户区不再增长了。因此当前述那位台湾学者问我城中村是不是贫民窟时,我一时不知如何回答。
应该说,这是改革30年中国发生的最深刻的变革和最伟大的进步之一。当然,在中国特色下这样做也许是有理由的,我们必须考虑到这一点,而不是简单地表达一种护弱惜贫的道德情绪。
换言之,在租户、农民户口和棚户居民这三重身份中,他们的地位都是最低的。棚户区当然不是什么好地方,但是比起被红色高棉驱逐的悲惨命运,万谷湖已经俨然是幸福之乡。